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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名校就业歧视”休矣
相关专题: 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13-03-26
资讯导读: “就因为本科就读的不是211高校,找工作屡屡碰壁。”武大的一博士生本科就读于二本院校,今年在武汉找工作的她屡屡碰壁,甚至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这几天,武大校园BBS上的一则“吐槽帖”让众多大学生热议“本科非211”现象。

“就因为本科就读的不是211高校,找工作屡屡碰壁。”武大的一博士生本科就读于二本院校,今年在武汉找工作的她屡屡碰壁,甚至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这几天,武大校园BBS上的一则“吐槽帖”让众多大学生热议“本科非211”现象。

“211工程”和“985工程”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先后在高等教育领域重点建设的项目,“211工程”大学全国只有112所,“985工程”大学全国只有39所,总共才151所,相对于全国2000多所普通高等学历院校来说,真是太少了。只招这151所院校的学生,无疑是对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学生的就业歧视。《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对于“非名校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往往搬出单位拥有用人自主权。但是,倡导用人自主权与反对就业歧视并不矛盾,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并不意味着招聘行为可以完全不受约束,甚至无视法律法规。用人自主权与就业歧视的分界点有两个,一则是否合法,法律明文禁止的,用人单位就不能拿“用人自主权”来进行辩解;二则招聘的岗位必须是唯一限制的,只有甲能干而乙不能干,否则,没有得到公众认可的招聘限制,如年龄、学历、专业、相貌、社会身份等限制,都涉嫌就业歧视。当然,只招聘“211学生”也不例外。

不拘一格降人才,就是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广纳群贤。古人尚且如此,今人却连博士求职也要被“查三代”,真让人匪夷所思。

“非名校就业歧视”屡禁不止,还有一个原因是,劳动者合法就业的主张缺乏保障,没有专门的机构一站式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维权,使得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制止。

我国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排斥非“211学生”,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是执行不到位让有关法律法规成了一纸空文。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厘清了问题的根源是必要的,但更必要的是如何采取跟进对策,让“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让法律法规不再成为画饼。这就需要法律执行别当“看客”,比如,我们也可以设立诸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一旦接到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投诉查实后,对就业歧视者严厉处罚。毕竟,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必须以尊重人格尊严为圭臬,必须确保社会底层人群和弱势群体不受歧视与侮辱。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编辑:zixu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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