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章程编制工作的通知》(京考成招「2012」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成人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业余、函授学生。学习期限分别为:业余两年半、函授两年半。业余办学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朝阳区安翔路一号, 邮编:100101),函授办学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函授站(湖南、浙江、黑龙江、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安徽、海南、大连、内蒙古等省)。
第三条 学院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中国音乐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系、部负责人,学院纪检部门组成的成人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成招工作规章、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审定当年成招各专业招生计划、调整招生专业、确定录取原则。协调和处理成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成人招生办公室,成招办是学院成招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成人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拟报年度成人招生计划;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3、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处理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4、负责对招生试卷、分数、光盘数据等保存、发放、存档和保密工作;
5、根据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原则,组织当年招生、录取工作;
6、做好年度招生总结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专业加试及评分办法
第七条 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加试内容进行招生考试。1、专科 专业加试内容包括:声乐、钢琴(或其它乐器)、视唱练耳(口试、笔试)共两项;
2、专升本 专业加试内容包括:声乐、钢琴(或其它乐器)、视唱练耳(口试、笔试)、乐理和声共三项。
第八条 各专业评委由招生委员会协调各系、部教学单位与校外专家,实行统一聘请。为确保评分公正,评委须签写《招生诚信协议》。
第九条 评分办法
1、声乐、钢琴(或其它乐器)
(1)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最高分数为95;最低分数为60.
(2)采取去掉最高分、最低分、以平均分计算的方式 .
(3)算分一律由招生办组织实施、纪检员监督。
2、视唱练耳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笔试、口试各占视唱练耳总分的50%.及格分数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同层次考生的分数平均值划定。
3、乐理和声(专升本)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乐理卷面分数占70%;和声卷面分数占30%,及格分数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同层次考生的分数平均值划定。
4、专业课综合成绩评分办法:各科平均分为专业课综合成绩。
第十条 招生中所用的笔试、口试试卷均采用题库制。各类试卷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命题,并确定相关专家对当年各类试题的难易度、区分度进行审定,确保标准化试题的准确性。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年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以专业课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层次当年的专业加试总分的及格线,由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考生的数量、质量与计划数比划定。
第十二条 学院择优录取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依次为第二、第三志愿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如果专业服从调剂,向其它缺额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结果用邮寄方式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学院的成招工作,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要发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当年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各项学费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学院邮箱:
招办电话:010-64864526 010-64879239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成人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成人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