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语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素有小联合国之称,每年在校园内学习的外国留学生达八千人次,是一所以语言教学与研究为特色和优势的多科性大学,其成人高等教育已有20余年的办学历史。她以北京语言大学国际型大学的校园语言环境为依托,为学生提供了理想的学习场所和环境。教育部院校代码:10032,北京地区招生代码是:291.
第三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学习形式为:业余。招生专业有:英语、日语、法语、对外汉语、韩国语、翻译(限英语及相关专业专科毕业生报名)。最短学习年限为:专升本两年半、高起专两年半、高起本五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语言大学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成人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成人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京语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成人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其条件
第七条 按教育部审订核准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执行。
第八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在职、从业人员及社会其他人员。
第九条 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以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生。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他院校录取。如某一专业经调剂录取后仍不足14人(各专业不足14人不开班)的专业将予以停办。学校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将不开班专业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调剂到其他院校的相关专业,考生选择完毕后由学校按考生志愿要求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符合照顾加分相关规定”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和北京教育考试院(京招考委[2012]10号文的有关规定,符合要求的经本人申请,由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免试入学就读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按北京市有关部门当年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按学年收费标准收取。在毕业前根据学生的实际选课情况进行结算。专业总学费标准为:高起专:英语、日语、法语、韩国语6960元/人(两年半);高起本:英语:13050元/人(五年),对外汉语:10150元/人(五年);专升本:英语7830元/人(两年半);日语7830元/人(两年半);翻译7830元/人(两年半);对外汉语6090元/人(两年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住宿:业余学习者不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上课时间:业余学习的面授、辅导时间一般安排在平时一到两个晚上,周六或者周日全天。
第十七条上课地点:学生学习地点为校本部、西城教学点、军博教学点。考生可在上述学习地点选择。
第十八条 报到: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新生在报到时除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外,另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通过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获取)或相关其他证明材料。对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考生如有申诉可向我校纪委监察室和学院招生委员会提起申诉。我校成人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监督。监督电话:82303745
学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政编码:100083.
办公地址:北京语言大学主楼北侧一层144室(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82303138、82303139转1—5.
E-mail:
(继续教育学院网)。
本章程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