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粤教职〔2004〕38号)、《广东省自学考试独立办班管理办法(修订)》(粤考委[2003]6号)、《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专业开展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办〔2007〕90号)、《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农村开展助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办〔2007〕91号)和《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09〕5号)的规定,以及各有关主考学校报送的独立办班、面向农村专业助学计划和义务教育专业的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师学习服务中心”)名单,为便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现将2012年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独立办班(以下简称“独立办班”)、面向农村专业助学计划和教师学习服务中心名单统一印发给你们(见附件1至4),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独立办班的单位和教学点,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事业单位,或持有我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并通过了发证部门最近一次年审,按规定在我办进行了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单位。
二、开展面向农村专业助学辅导的单位和教学点,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或持有我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并通过了发证部门最近一次年审,按规定在我办进行了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单位。
三、开展义务教育专业助学辅导的教师学习服务中心,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教师培训机构,并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广东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我省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和省考办同意,按规定在我办进行了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单位。
四、独立办班和面向农村专业教学点招收对象为符合自学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教师学习服务中心招收对象为符合粤教继函〔2009〕5号文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
五、独立办班、面向农村专业和教师学习服务中心的学员实行集体报考。各助学机构应积极与当地考办联系,配合当地考办做好报名报考工作。本次招收的独立办班和面向农村专业学员首次考试时间为2013年1月,助学结束时间为2015年7月。学员可参加我省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统一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省考委公布的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六、主考学校及助学单位应严格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工作,向学员明确宣传自学考试的政策和要求,不得超出办学范围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附件1至4上没有列名的教学点联合或委托招收学员。凡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施教不严,管理不善,教考不分,泄题漏题,考风考纪差的单位,我院将按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若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擅自转让报名帐户,或在附件1至4上没有列名的教学点招生办学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名帐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转让或违规招生办学的教学点承担。
七、各主考学校及助学单位应按省考委最新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开展助学辅导,合理安排教学计划,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员必须认真阅读最新一期的《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为规范招生考试用书发行秩序,维护广大考生购买、使用正版、高质量的考试用书的正当权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成立了广东国试出版物发行有限公司,负责我省各类招生考试用书的发行工作。为方便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考生购买,该公司实行区域代理制,在全省18个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设立了市级代理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招生考试用书的征订、销售和配送等工作。各市级代理机构的详情请登录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查阅。尚未设立市级代理机构的地区,可直接向广东国试出版物发行有限公司订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85-87号省图书批发中心首层1号,联系电话:020-37626348,37626627(传真)。
八、各主考学校应积极配合我办做好有关专业命题组织工作,根据教考分离原则,选派合格教师参与命题工作,不按我办要求选派合格教师参与命题工作的,我办将取消其助学计划。
九、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同一所主考学校,同一个专业只能由一个院系承办助学工作。若一个教学点同一个专业连续两年实际新生招生人数少于50人的,下一年度不再印发此教学点该专业的办学计划。
十、我办在2012年秋季前不再公布新的助学计划,此前各主考学校和助学单位可按本通知的要求安排助学计划。
各有关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考学校和助学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社会助学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