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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
相关专题: 最新资讯  发布时间:2010-03-22
资讯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的质量监管,规范试点高校网络教育的办学行为,促进管理信息化,推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我部继续实行网络教育年报年检制度。现将2008年度、2009年度网络教育年报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对象及范围为68所试点普通高校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情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的开放教育实施情况,以及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公共服务体系)的支持服务情况。中央电大负责省级及以下电大的开放教育、中央电大公共服务体系的自检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贯彻落实我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开展2008年度、200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实施办法》(见附件1)、《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年度工作自检要点》和《中央电大公共服务体系年度工作自检要点》(分别见附件2、3)的要求,加强自检工作,特别要加大对招生、考试和校外学习中心建设与管理等方面不规范问题的自我查处力度,加强在教学质量保障、资源建设、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的检查和总结工作;要做好年度数据统计分析,认真如实填报《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基本情况年度统计表》和《中央电大公共服务体系基本情况年度统计表》(分别见附件4、5),并撰写年度工作自检报告。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的要求,做好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包括中央电大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工作,并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检查评估报告及结果统计表通过公文和电子邮件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统计表参考格式见附件6),同时将适于对外的内容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我部同时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外公布的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结果镜像在“中国远程与继续教育网”(网址:)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校外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所设校外学习中心的自检并报送自检报告和检查评估材料,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

四、我部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年报年检工作,通过“高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现年报年检的网上报送、自动统计分析和网上年检,并以年报数据为基础建立网络教育基本状态数据库和网络教育日常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各有关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监管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五、2008年度、2009年度的年检工作合并进行,年报数据和自检报告分年度报送。2008年度、2009年度年报数据统计起始日期为当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2008年度的年报数据和自检报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2009年度的年报数据和自检报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通过监管系统报送(填报说明见附件7),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及试点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年报数据中的校外学习中心名单、网络教育资源目录等内容将公布在“中国远程与继续教育网”上供考生及社会大众查询。各试点高校要将自检总结中有关适合对社会宣传的内容公布在“中国远程与继续教育网”及各自的门户网站上。省级及以下电大的开放教育、中央电大公共服务体系的年报数据和自检报告由中央电大分别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自检报告同时报送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逾期不报的单位将视为拒绝参加年报年检工作。

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报年检工作。我部将根据年报数据和自检报告、校外学习中心检查报告、专家组专项检查和抽查结果,严肃处理违规办学行为。

教育部高教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联系人:刘剑青、刘英,电话:010-66097822,电子信箱:,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监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5165603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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